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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3-06 分享到: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穗府规〔20202号)关于建立广州市应急转贷机制的要求,我局牵头研究设立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流动性支持,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现将《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35

 

 

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9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法〔201843号)、《广州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穗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特设立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为规范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的经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贷中心)是指为广州市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服务的中心。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合作银行的贷款转贷服务,适用本办法(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除外)。转贷中心旨在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优惠、更透明的转贷资金服务支持,不断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条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对转贷中心运营和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定期听取转贷中心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与转贷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并利用转贷中心为其授信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的银行。

第六条转贷资金来源为合作机构,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有意愿为广州市企业提供转贷资金并与转贷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法人主体。

第七条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金服)负责转贷中心的日常运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

(二)负责转贷中心信息登记、审核、发布、跟进、归档;

(三)确定合作银行及合作机构;

(四)每季度报送转贷中心运行情况;

(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转贷业务正常开展后,应适时成立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将以上业务公司化、市场化、标准化运作。

  1. 第八条 转贷业务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2. 第二章 运营规则

第九条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在广州市辖区内,与合作银行存在借贷关系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广州市[含区、县(市)]税务局登记和纳税的独立法人主体;

(二)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三)经营客户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

(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法院未审结纠纷被执行案件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不得通过中心开展转贷业务。

第十条转贷资金须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营客户提出申请使用的转贷资金,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

第十一条转贷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负责转贷中心信息登记、审核、发布,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市场化原则匹配转贷资金,转贷资金利率不得高于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

第十二条为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转贷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或经营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转贷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转贷资金托管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指定为专用托管账户,明确托管账户为转贷资金唯一合法受托支付账户,专用于开展转贷业务,实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隔离。

第三章合作银行及合作机构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与转贷中心签署转贷业务合作协议,转贷前应出具《转贷承诺函》,并由转贷中心在该银行开设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合作机构应为转贷中心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并为转贷中心提供转贷资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合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放贷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持续经营2年以上;

(三)实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亿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条件为转贷资金配备专业团队。

第十六条转贷中心负责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核,与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合作机构的需要,向合作机构提供转贷企业征信报告。合作银行不能正常续贷的,做好协助合作机构与合作银行沟通,落实转贷企业抵质押手续等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转贷中心、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均有义务对转贷资金进行宣传与推广,以便帮助更多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章实施流程

第十八条接受申请。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银行同意续贷的,由银行向转贷中心提交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登记、发布及确定参与机构。转贷中心对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进行登记及要素审查后,对合作机构进行发布,按第十一条原则确定匹配转贷资金的合作机构。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合作机构提供转贷资金偿还企业到期贷款,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为企业办结续贷手续,新下放的续贷资金用以偿还企业向合作机构借用的转贷资金。资金拨付通过转贷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指定专用账户实施。

第二十一条资料归档。转贷业务完成后,转贷中心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原则上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转贷中心应依法依规开展转贷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对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防范资金风险。同时,转贷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核准手续,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转贷中心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管理,每月报送情况简报。对逾期不能归还转贷款情况要详细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合作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企业转贷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转贷,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终止合作,并将相关线索提交至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应审慎落实企业续贷手续,对同意续贷且出具承诺函的企业,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转贷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被纳入转贷中心黑名单,不再受理转贷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转贷中心运行状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启动修订程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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