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21年9月,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精神,更好发挥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强化平台功能定位,有序推进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建设和“金融村官”遴选等工作,现印发《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工作指引》《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工作指引》《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村官”工作指引》等3个文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反映。
附件:1.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2.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工作指引
3.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村官”工作指引
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联系人:柳思奇,联系方式:18665004713)
附件1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工作精神,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工作要求,积极发挥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平台定义】 本指引所指的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由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服)挂牌设立,为广州市农村地区提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金融资源整合、完善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的金融服务平台。
第三条【平台目标】 平台遵循“政策指导、市场运作、数字推动、创新发展”的原则,旨在打造广州农村金融服务生态体系,完善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做好现代农业产融对接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州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平台监督】 平台接受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指导,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运行情况。
第二章 平台职能
第五条【平台运营】 广州金服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平台服务】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积极联合金融机构和镇、村基层组织等单位,围绕乡村振兴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展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建设;
(二)组织金融村官遴选和服务工作;
(三)推进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
(四)推动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市场主体和项目库,组织开展产融对接服务;
(五)联动广州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等机构,发挥平台协同优势,加速推进我市农业企业上市步伐;
(六)其他相关政策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农村金融工作。
第七条【数字服务】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开发农村数字化金融服务系统,对接政府部门、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站和金融村官等对象,满足农村金融服务数字化发展需求。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监管指导】 平台定期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工作情况简报,接受相关部门每年对平台运行状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第九条【建立制度】 平台根据服务功能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第十条【信息互通】 平台应与各镇、村基层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对农户、农企的金融服务需求和建议及时响应。
第十一条【禁止内容】 平台严格按照地方金融监管规定开展工作,不开展未取得批准的金融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工作指引由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制定、解释、制定配套措施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2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工作精神,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工作要求,规范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加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建设原则】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遵循“政策指导、市场运作、数字推动、优化服务”的原则,联合广州地区金融机构和相关镇、村基层组织,共同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
第三条【部门支持】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支持、指导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等予以支持。
第四条【村金合作】 鼓励各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依托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强对接“三农”金融需求,强化数字金融在农村推广应用。
第五条【技术支撑】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要加强科技支撑,开发农村数字化金融服务系统,为相关部门、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提供基础支撑。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选址要求】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原则上设在拥有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能够提供基本金融信息服务、金融政策知识宣传的场所,优先选择在村党群服务中心或其他公共服务场所设立。
第七条【设备要求】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应统一配备满足基本服务需求和安全需求的服务设备、安全设备及相关金融服务配套设备,并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支持服务站发挥功能。
第八条【外观标准】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采用统一外观设计标准,悬挂统一的编号标识,载明服务站名称、合作建站金融机构信息、服务站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金融宣传】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积极发挥金融宣传的功能,通过讲座、展板、海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金融知识、金融产品、金融政策、金融风险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群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第十条【服务支持】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积极发挥金融服务的功能,通过农村数字化金融服务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线索,满足乡村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积极发挥信用信息收集的功能,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各类涉农主体信用数据采集、更新和共享,扩大农村信用建档评价范围,协助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户、信用村评定。
第十二条【党建联络】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积极发挥党建联络的功能,通过党建引领、金融带动,积极推动所在村镇的党建工作,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主题党建活动,扩大金融服务的宣传面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持续发展】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根据农村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需求,不断满足金融需求,更新机具设备,拓宽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功能,实现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建站流程】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积极联合金融机构、镇、村基层组织共同商定建站相关工作,选定建站场所,原则上1个行政村建设不超过1个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管理机制,加强对服务站日常运营情况及服务数据的监测。对闲置、未发挥服务功能、存在风险等的服务站,按程序解除合租、撤销站点,并在所在村及向社会公示服务站退出情况。
第十六条【平台职责】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负责落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工作意见,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生态体系建设,助力金融机构提高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
(一)协调各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积极落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开展前期政策对接工作;
(二)建立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日常服务工作规范,服务日志等管理制度,为村镇、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提供便利;
(三)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数字化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服务站进入和退出机制;
(四)其他支持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发挥作用的服务。
第十七条【镇村职责】 相关镇、村基层组织在推动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时,应承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提供场地便利,加强对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对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信息及服务人员在村党群服务中心或村公告栏等明显处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机构职责】 相关金融机构推动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时,应承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加强对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的产品供给及服务指导,做好日常联络,落实业务补贴政策,做好设备更新维护、服务人员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禁止内容】 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代客理财、违规提供投资咨询或其他需取得资质才能从事的业务。如有发现将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工作指引由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制定、解释、制定配套措施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3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村官”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工作精神,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做好金融村官、金融顾问、金融助理(以下统称金融村官)相关工作,发挥金融村官支持乡村振兴作用,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起因事由】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推进金融村官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金融村官”由镇、村基层组织或金融机构推荐,村基层组织任命,金融机构共建,接受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规范、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作业务指导,多方共同推进派驻金融村官工作机制。
第三条【主要职责】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效服务、防范风险”原则,联合广州地区金融机构和相镇、村基层组织做好金融村官遴选、培训和日常服务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部门支持】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支持、指导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村官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等予以支持。
第五条【村金合作】 鼓励各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依托金融村官工作全面加强合作联系,以金融村官为纽带,强化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
第六条【技术支撑】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要加强科技支撑,开发农村数字化金融服务系统,为相关部门、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和金融村官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申报入库流程
第七条【主要流程】 金融村官申报按照各镇、村基层组织或金融机构推荐,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入库培训等流程进行。
第八条【基本条件】 各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村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普通类全日制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经济金融相关基础知识的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入库流程】 各镇、村基层组织或金融机构确定金融村官推荐人选后,通过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农村数字化金融服务系统进行入库登记。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准、记录,完成入库备案,并将入库结果反馈相关村、金融机构。
第十条【上岗认定】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根据金融村官库入库情况,与各镇、村基层组织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后,三方友好协商确定金融村官上岗人选,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对经三方协商确认的金融村官,按照流程进行岗前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可开展金融村官工作。
第十一条【出库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应将人员及时出库,并建议相关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与相关人员解除合作关系:
(一)“金融村官”单方面申请离岗。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违反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要求,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四)违反金融机构管理要求,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驻村任职。
第三章 日常工作与管理支持
第十二条【日常职责】 支持金融村官在以下范围内服务当地乡村振兴:
(一)开展金融宣传,普及农村金融政策、金融知识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
(二)在金融机构指导下协助收集、提供金融服务需求线索,协调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项目提供支持;
(三)协助金融机构、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信用村评定、整村授信等工作;
(四)相关政策支持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服务支持】 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要积极引导金融村官履行职责,为金融村官发挥作用提供服务支持:
(一)提供农村金融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二)组织协调金融村官与所在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对接;
(三)规范金融村官日常行为管理,为镇、村基层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村官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日常信息;
(四)其他支持金融村官发挥作用的服务。
第十四条【镇村职责】 镇、村基层组织在推荐金融村官人选时,应承诺加强对金融村官的日常管理,支持金融村官提供服务,为金融村官驻村提供办公条件,对金融村官信息及相关职能在村党群服务中心或村公告栏等明显处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机构职责】 相关金融机构在推荐金融村官人选时,应承诺加强对金融村官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做好日常联络,落实业务补贴政策,在符合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将金融村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
第十六条【禁止内容】 金融村官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代客理财、违规提供投资咨询或其他需取得资质才能从事的业务。如有发现将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工作指引由广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负责制定、解释、制定配套措施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