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顾问”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战略部署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有关精神,探索建立“金融顾问”制度,助力“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指导下,现印发《广州市“金融顾问”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反映。
附件:广州市“金融顾问”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3日
(联系人:欧阳斌新,联系方式:13926141626)
附件
广州市“金融顾问”制度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战略部署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有关精神,助力“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指导下,探索建立“金融顾问”制度,更好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相关定义】 金融顾问是指在穗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委派,自愿接受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管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规划、投融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与财务等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金融顾问服务以“政策引领、市场运作、数字推动、创新发展”为原则,引导在穗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金融顾问制度建设,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条【部门支持】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指导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开展金融顾问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支持配合。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我市金融顾问日常管理工作,开展金融顾问的选聘、认证、日常组织等工作,建立金融顾问人才库。
第二章 入库聘任流程
第五条【主要流程】 金融顾问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入库并开展日常管理。
第六条【入库有效期】 金融顾问均为兼职义务服务,入库有效期一年,可以延期。
第七条【入库标准】 金融顾问分为高级金融顾问和初级金融顾问。
第八条【基本条件】 金融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初级顾问专业条件】 初级金融顾问应具有1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取得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从业资格证书(其中一项);
(二)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其中一项);
(三)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等认证(其中一项)。
第十条【高级顾问专业条件】 高级金融顾问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其中一项);
(二)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等认证(其中一项);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精算师等执业证书(其中一项)。
第十一条【出库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将相关人员及时出库:
(一)金融顾问不在原派出单位工作的;
(二)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情况。
(三)存在违反金融机构管理要求等情况。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
第三章 日常工作与管理支持
第十二条【日常职责】支持金融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为企业解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金融等知识培训。
(二)投融资服务。协助企业制订投资计划,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运用金融工具;协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落实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指导企业股改,优化股权结构,对接资本市场;指导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
(三)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提升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指导企业化解“两链”、股权质押等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
(四)综合服务。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方案、推荐服务机构、寻找投资标的以及协调其他金融资源等。
(五)参谋助手。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管理,完善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搭建政融协作机制,防范和处置区域金融风险;帮助政府部门开展专业培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六)信息反馈。通过对相关企业的服务,总结提炼企业实际面临的阶段性困难和难关,向地方政府、监管当局反馈各类信息,助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帮扶政策及化困方案。
第十三条【履职规定】 金融顾问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金融顾问身份从事与金融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其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事务;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职责】 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融顾问各项工作制度并开展日常管理;
(二)负责初级、高级金融顾问的遴选、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定期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机构支持】 各委派单位应当为所派出的金融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十六条【工作室管理】 有意向的园区、协会、大型企业集团可成立金融顾问工作室,通过金融顾问团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金融顾问工作室本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业务,鼓励金融顾问工作室聘用具备公司金融顾问(CFC)资质的金融顾问。金融顾问工作室在开展业务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执行。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规范、协同参与单位建立金融顾问工作室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金融服务清单,不断提升金融顾问工作室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 金融顾问服务涉及需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当由金融顾问所在、且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金融顾问提供的服务需与其职业资格相匹配,所在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不得开展此类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内容】金融顾问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代客理财、违规提供投资咨询或其他需取得资质才能从事的业务。如有发现将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工作指引由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制定配套措施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