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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广东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东银保监局 发布日期:2020-04-03 分享到:
广东银保监局印发《关于推动广东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银保监发〔2020〕20号

 

各银保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驻粤各保险总公司、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推动广东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关于推动广东银行业保险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广东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一)总体要求。推动广东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做好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根本要求。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围绕中国银保监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开放,健全银行业保险业体系,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广东实体经济质效,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努力开创广东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健全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二)优化大中型银行功能定位。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经营发展应坚持以开发性政策性业务为主体的功能定位,要完善开发性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账管理、分类核算,进一步提高政策性业务比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依托总行战略定位和布局,结合本行业务特色、产品特点,主动探索、拓展金融服务的深度和精度。

(三)增强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坚守“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科学制定战略规划,下沉资金、下沉机构、下沉服务。农村中小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培育“小而美”机构,做成服务县域的品牌银行。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推动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加大产业精准扶贫信贷支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完成农信社改制化险工作,深化农信社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社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线上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力度,促进金融服务与社区居民生活有机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广东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推动村镇银行改革,扎实开展“多县一行”试点,促进村镇银行商业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不断丰富保障型产品,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能力,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设立相互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强化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推动形成多层次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积极对接国家战略,针对广东外贸大省特点提高产品服务能力,继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推动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巨灾保险进一步固点扩面,提升应对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积极推动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境外母公司优势,创新业务模式,丰富金融市场供给。支持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为客户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外资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产品创新。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要提升航运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力,外资人身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供特色产品服务。外资银行要优化布局,鼓励外资保险机构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六)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稳妥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加强净值型理财产品管理。信托公司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定位,持续压降融资类信托和信托通道业务,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和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强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围绕“问题企业、问题资产”开展实质性重组、破产重整业务,综合运用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方式,在企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坚持服务实体、扎根集团,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风险监测能力。金融租赁公司要回归本源,加大医疗器械、现代农业机械、大型工程机械等设备租赁力度。消费金融公司要坚持“小、快、灵”业务特色,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助力消费升级。汽车金融公司要加强与汽车制造企业协同合作,加大新能源汽车贷款业务发展力度,助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七)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融资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机构要运用债券承销、投融资顾问等多样化、综合化金融服务为直接融资提供配套支持。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发挥保险增信和分散风险功能,加强银保联动,形成合力。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市场,积极参与广东省职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动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

三、丰富完善金融产品体系

(八)加强金融对区域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广东省委“1+1+9”工作部署,重点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州“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平台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的资金投放,有效保障新投资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资金供给。

(九)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强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支持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持续推进全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保险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强化服务小微企业资源保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投放和产品创新,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开办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政府担保基金、农业信贷担保基金进一步开展合作,在已开展“政银担”风险共担模式下,与相关部门及担保机构深化合作,降低担保费用和企业融资成本。保险机构要持续开展“政银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融资增信便利。

(十一)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探索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试点,结合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金融租赁公司要完善各类农业生产设施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出台广东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推进试点生猪价格保险、岭南中药材区域产量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等。

(十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大对绿色制造、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建筑、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持续扩大绿色信贷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绿色分(支)行。已设立绿色分行的大型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特色业务,探索广东绿色金融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探索推进企业特许经营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保险等创新型产品开发和应用。

(十三)丰富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养老、家政、托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研究探索在广东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人身保险机构要做好税延型养老保险在广东落地准备工作,发展养老年金业务等长期储蓄型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财富管理需求的养老型理财产品,支持信托公司研究探索养老信托业务。保险机构要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创新保障内容、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按照银保监会统一部署落实车险费率改革措施,维护车险市场平稳运行,优化成本结构,不断提升车险产品的服务保障能力。

(十四)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信息科技基础,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探索银行同业间、银行政府间的业务数据共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要积极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科技相关技术的应用场景,为实体经济提供多样化、便捷化的服务;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业务连续性服务能力,为金融科技产品创新提供稳定可靠的技术环境。

四、防范化解银行保险体系风险

(十五)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按照分类施策原则稳妥处置问题机构风险,严防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不良资产处置目标和规划,拓宽处置渠道,加大核销和清收力度。联合地方政府持续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员工法律合规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推进审慎合规文化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十六)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推动业务平稳过渡、规范转型。逐步清理压缩不合规的表外理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落实影子银行业务风险分类、资本占用、拨备计提等方面要求,夯实风险防控基础。保险法人机构要继续清理多层嵌套投资、关联交易加杠杆等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授信集中度、房地产金融等监管政策要求,合理管控房地产贷款规模和增速,确保房地产贷款新增占比水平得到有效控制,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控,做实个人偿债能力评估,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配合地方政府实施“一城一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严格落实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风险化解有关工作要求,规范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加大对脱离主业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企业风险的排查监测, 防止对相关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稳妥化解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作用,配合政府部门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

(十八)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风险集中领域,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和员工行为管理,防止员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或从业人员身份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要进一步发挥账户资金监测预警功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紧密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推动辖内网贷风险稳妥有序处置。

(十九)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做实资产风险分类,足额计提风险拨备。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银行逐步提高逾期6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的比例。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资本管理,发挥资本对资产扩张约束和资源配置优化作用,改善经营业务结构。要制定完善中长期资本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

五、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二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推进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一体化,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将党建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推动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十一)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把股东资质关,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确保股东资金来源合法。依法整治非法获取股权、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行为。对于问题股东,依法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没收违法所得等惩处措施。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有序推进股权托管确权,推动股权托管机构“实质性、持续性”履行托管职责。

(二十二)加强“三会一层”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依法规范公司治理架构,厘清治理主体边界,完善授权体系,有效发挥内部相互制衡机制作用,严防内部人控制。规范股东行为,防止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操纵经营。限制股东既提名股权董事,又提名独立董事。提高专职监事占比,提升外部监事效能。加强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履职评价,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进行责任追究。严格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运行,防止制度被变相架空。按照银保监会公司治理评估要求开展自评,针对自评和监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切实落实整改。

(二十三)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制度,健全问责体系。要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经济效益类指标。

(二十四)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贯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消保工作部门建设,加大消保考核权重。优化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源头治理,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完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完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十五)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认真落实银保监会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要求,积极参与银保监会下一步对外开放政策研究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推进外资银行、外资保险相关开放措施在辖内落地。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鼓励法人银行与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二十六)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绿色、低碳“走出去”;要促进贸易与产业互动,探索产品和模式创新,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要推动“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基础设施及产能合作,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二十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系列协议,争取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降低港澳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在广东自贸区研究开展相关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模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的实施范围。继续做好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申设辅导工作。推进内地与港澳金融服务业深度融合。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辆保险,争取实现“等效先认”。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为在内地居住或工作并持有港澳保单的客户提供保险售后服务。继续探索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理财产品交叉代理销售等创新。研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巨灾债券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和廉洁金融建设

(二十八)严格依法依规监管。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持续优化EAST大数据风险预警系统性能,开展跨行资金流向监测、关联关系识别等数据挖掘和分析。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罚没并重、人事并举理念,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行政处罚质效,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密切监测整改进程,严肃问责追责,保持严监管高压态势。银行保险机构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即查即改、查漏补缺。

(二十九)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积极参与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加强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交流辖内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及时研判金融风险、加大重大监管政策研究力度,形成沟通顺畅、配合有力的监管机制。

(三十)全面推进廉洁金融建设。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督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扎牢不能腐的笼子。深入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持续构建良好“亲清”监管关系,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严格执行“零物质往来”、履职回避、非公务交往报告等纪律要求,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双通报”制度,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对照本意见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与日常经营管理流程有机结合,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系统各级银保监部门要通过实地调研、监管检查等方式,积极主动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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